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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逮捕一般被認為是逮捕,那么逮捕的條件是什么?申請逮捕的流程是什么?我們不知道可能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
下面由上海刑事案件辯護律師邊肖為大家講解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的相關規定,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1.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2.可能被判監禁以上。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逮捕是必要的。
第二,批準逮捕需要什么程序?
1.接受。檢察機關應當指定專人審查公安等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是否齊全,法律程序是否完備。
第三,誰會被逮捕執行死刑?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由公安機關實施。公安機關接到執行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逮捕,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4.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實施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令,并命令其在逮捕令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者按手印的,應當在逮捕證上注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應簽發放行證書。除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方便通知的,應當在案卷中注明不通知的理由。
4.異地逮捕的,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令、介紹信和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逮捕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5.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在一定時間內將其羈押在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一。它可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從而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逮捕就是逮捕。逮捕通常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拘留,這可能導致判刑。如果逮捕者被認定沒有犯罪事實,他們將被釋放,但不會有相關的賠償。
因為是協助調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