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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法圖啟學
自《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以來,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爭議不斷。有人認為應該廢除,也有人認為有必要。今天筆者就不過多討論這個問題了。我主要想介紹一下離婚冷靜期的長度。
你可能認為規定離婚冷靜期后,假設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應該是“當天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然后通知回去‘冷靜’30天。30天后,雙方再次約定離婚時間。”去那里就可以順利辦理離婚手續。”這其實并不完全正確。事實上,為了盡可能挽救婚姻,維護家庭和社會秩序,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30+”30”冷靜期。即前30天后,接下來的30天雙方必須繼續親自前往民政局。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是夫妻雙方選擇達成書面離婚協議時必須遵守的時間。如果夫妻雙方根本無法達成協議,只能選擇去法院申請離婚,那么就沒有必要考慮離婚冷靜期的問題。
“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程序應如下:
(一)首先,男女雙方必須就“孩子由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債務如何處理”等問題提前達成書面協議,并注明離婚自主性;
(二)屆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不得找人代替;
(三)民政局收到夫妻倆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會先要求夫妻倆先回家“冷靜”30天(第一個“30天”),然后再慎重考慮。如果在這30天內,只要夫妻一方后悔又不愿意離婚,可以單獨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時,如果對方仍執意離婚,唯一的選擇就是與其重新協商或直接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
(四)順利度過第(三)項規定的前30日的,男女雙方應當在接下來的30日(第二個“30日”)內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離婚證。重要的一點是,如果男女雙方在未來30天內沒有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民政局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協議離婚程序將被終止。如果男女雙方想繼續離婚,必須先走訴訟程序;二是必須再次辦理“30+30”天協議離婚程序;
(五)第二個30天內,男女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的,民政局將核實男女雙方及家庭情況,例如是否離婚等。自愿離婚協議是否包含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和債務等條款。以協商一致方式處理。一致的,民政局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場景展示:
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是丈夫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雙方決定于2024年4月1日愚人節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解除婚姻關系。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一)夫妻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項事先達成協議,民政局不予辦理的;
(2)如果夫妻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方面提前達成一致,民政局工作人員會要求他們先回去“冷靜”30天,然后再仔細考慮;
(3)這30天內(2024年4月2日至5月1日),有可能是男方后悔,也可能是女方后悔,或者雙方都覺得自己選擇在愚人節離婚,太離譜了。老天一定是認為我們的緣分沒有斷,我們不應該離婚。雙方都后悔了。然后某男或某女,或夫妻雙方在30天內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申請;
(4)如果夫妻雙方前30天順利度過,但仍對婚姻心灰意冷,認為沒有挽回的余地,可在接下來的30天內(5月2日-5月31日任意工作日)共同前往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民政局對男女雙方情況及離婚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后,同意辦理離婚登記。
(五)第二個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或任何一方因各種原因未能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局將撤回雙方的離婚申請,如果什么都沒有發生,什么也沒有改變。男女仍維持夫妻關系;
(六)第二個三十日后,男女雙方仍堅持離婚的,有兩種選擇: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二是再次辦理“30+30”天協議離婚程序。
法律基礎:
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第1078條第——條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當登記結婚,并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