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號修正)
第一條對于未與中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申請承認與中國有司法協助協定的外國法院根據協定規定作出的離婚判決。
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和子女撫養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原件和經認證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第4條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2)哪個國家的法院作出判決,以及判決的結果和時間;
(三)被傳喚及應訴情況;
(四)申請理由和請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中國境內的,由申請人原境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應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載明生效日期和時間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該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明。
第九條在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交證明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依法傳喚被告出庭的相關文件。
第十條按照第八條和第九條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當經該國公證部門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道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證明程序。同時,申請人應提供經認證的中文譯本。
第十一條居住在中國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是申請人,如果難以提交第八條和第十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如果被告能夠提交應訴通知書或出庭傳票,可以推定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是真實的并已生效。
第十二條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可:
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沒有合法傳喚;
(四)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中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第三國法院對當事人之間離婚案件的判決已被中國法院認可;
(五)判決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條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應當通過裁定進行。不存在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裁定應當認可其法律效力;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四條裁定書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的名義制作,由合議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條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
第十七條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并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客戶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道國締結的相關條約中規定的認證程序。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變更請求并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或者被告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已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