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昨天看到新聞,四川兩名男子登山時被同伴拋棄,被困在四川臥龍自然保護區幸福山。他們獲救時已出現幻覺。幸好被及時救出,否則后果不堪設想。問題是,如果兩人因此死亡或致殘,誰來賠償他們的損失。
7月2日凌晨,四川阿壩州公安局臥龍分局臥龍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一名男子稱,他和網友約好去爬山,但下山途中被同伴拋棄。目前,他和另一名同伴被困在四川。臥龍自然保護區幸福山。由于周圍濃霧彌漫,他不知道具體位置。接到報警后,派出所、消防救援人員和當地向導組成7人救援隊,深夜冒雨上山開展救援。那天晚上下了雨,霧很大。救援隊在上山途中,在海拔約3000米的地面上發現一名昏迷不醒的人。救援人員把他叫醒。醒來后,江漢以為自己下山了,正在家里睡覺,就脫掉了一些衣服。這是體溫過低的典型表現。
救出江某后,救援人員繼續徒步搜救報警人王某。半小時后,他們在海拔約3300米的路邊發現了另一名男子。救援人員將男子叫醒后,得知他叫王某,今年26歲,四川瀘州市人。
所幸兩名旅客獲救及時,未造成人員傷亡。由于臥龍鎮幸福山是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攀登幸福山需要主動向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報告并取得許可后方可攀登。兩人的行為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規定,將由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予以處罰“任何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警方核實,姜某、王某通過“小紅書”聯系其他人,隨后加入微信群互相邀請陌生人,從成都出發前往臥龍鎮幸福山。由于同行的人互不相識,所以沒有保留聯系方式。7月1日大部分人下山后,兩人被同行的其他人遺棄。與他們同行的其他人下山后沒有聯系兩名被困人員,也沒有報警求助。于是,他們自行返回了成都。如果江、王因此被殺或致殘,除了他們自己之外,其他人還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不得“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除外”和第1198條“集體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驢友如果有遺棄行為給江某、王某造成損失的,本次登山活動主辦方將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