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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號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夫妻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例如,夫妻共同經營商店,所產生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入,如配偶一方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專利轉讓費等,均為配偶雙方共同財產;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5、配偶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配偶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配偶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助費。配偶雙方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問:哪些財產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
以下財產被視為個人財產:
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2、配偶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受到的補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4、配偶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5、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和生活津貼。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問:婚前夫妻一方的房屋在婚后被征用的,房屋補償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部分農村地區逐漸轉變為城鎮,可能會出現配偶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配偶一方的婚前房屋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的,原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一般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變賣,婚姻存續期間增值的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財產被視為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的價值增長是自然增長,通常仍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及其增值達成一致。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前的增值額,是指第一條所稱自然增值額,不屬于夫妻財產。
問: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分居時間長短、家庭或另一方是否對取得該財產作出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問:夫妻雙方如何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可以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一致。
該協議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圖真實,不存在欺騙、脅迫一方的情況;
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4.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達成的有效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可以,但是一定有特殊情況。夫妻共同財產并不一定遵循傳統民間觀念認為的“不可分割”的觀念,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有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對患重病需要治療的人負有法定義務,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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