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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識別記錄不是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制作的。在身份識別記錄生成之前,身份識別人已經看到了被識別對象。身份證明記錄制作過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法認定身份證明記錄的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確定身份記錄。成績單不能作為做出最終決定的證據(jù)。
哪些情況下身份證明不能作為結案依據(jù)?
1、鑒定不是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讓鑒定人在鑒定前看到鑒定對象;
3、識別活動不是單獨進行的;
4、識別對象未與其他具有相似特性的物體混合,或者識別對象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定;
5、在鑒定過程中,對鑒定人有明顯的暗示或者明顯的鑒定嫌疑;
6、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無法認定身份記錄真實性的情形。
誰應該簽署身份證明筆錄?
鑒定筆錄應當由鑒定人簽名,偵查人員、證人也應當簽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鑒定筆錄,并由偵查人員、鑒定人、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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