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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于父母與子女是否可以入股、子女是否可以以持有房屋90%為由處分房屋的意見。文章從各個方面發表了不同的解釋。讓我們來看看小編對家長和孩子的看法吧。如果房子是分份的話,孩子可以按照自己擁有房子90%的比例來處理房子嗎?
父母出資較大,女兒出資較小,共同買房。后來,她和父母因裝修問題鬧翻。女兒可以排除父母的所有權嗎?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個真實的案例。
劉和周是夫妻,劉曉是他們唯一的女兒。2012年,夫妻倆購買了一套房子,合同上規定劉曉占90%,劉、周各占5%。2014年房屋交付后,出具了房屋產權證,產權證上寫明權利人為劉某、周某、劉曉,但產權份額未明確。
隨后,女兒與父母因裝修問題發生爭執。劉曉某書面通知父母停止裝修房子,但沒有成功。劉曉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將上述房屋中父母的10%產權分割歸劉曉某所有。劉曉某向其父母支付了相應賠償。庭審中,劉某、周某均表示不愿轉讓其所享有的房屋產權份額。
劉曉的請求法院能否支持?
《民法典》第301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或者改變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性質或者用途,應當經共有人的同意。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或全體共有人,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
本案中,劉曉某持有90%的股份,超過2/3。他確實有權決定房子的處置;但在家庭事務領域,不僅要考慮法律原則,還要考慮合理性。
本案中,父母和子女購買房屋是為了居住。從購房的相關證據來看,大部分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買房時,大部分房產份額都登記在女兒名下。女兒的多余投資屬于贈與性質,屬于父母。愛子之情、風俗習慣的具體體現。
雖然劉曉某后來提交了《承諾書》,但他承諾父母將10%的股份轉讓給他后,父母會繼續住在房子里,不會賣房子。然而,兩黨之間缺乏信任。父母擔心女兒取得完全產權后將房子賣掉,沒有房子住,也是有道理的。
結合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院認為,劉曉要求父母轉讓財產份額的請求不符合良好風俗和傳統美德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總結:
股份共有:經占股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可以處分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
但在家庭關系領域,需要平衡法律與理性,考慮公序良俗,考慮精神贍養父母的倫理道德要求。為了避免家庭關系惡化,如果父母不同意處置,子女的財產處置要求將不會得到支持。
至于父母和孩子入股的房子,孩子是否可以以自己擁有90%的股份為由處置房子,今天就講這么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看法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