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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在買方簽訂合同時支付給賣方,以保證合同的有效執行。一旦買家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如果賣方違約,最高可退還雙倍定金;違約金是指雙方都關心的合同行為。延遲付款、延遲交貨等規定可以規定違約方按日、按周或按月支付相應比例的違約金。
網友咨詢:
我和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上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后來,王某后悔沒有把房子賣掉。現要求對方退還1萬元押金,同時支付違約金。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北京高鵬律師事務所孫曉燕律師答:
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違約金和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保證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違約金條款與保證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當事人不得在訴訟中主張支付違約金和沒收保證金或者雙倍返還保證金。由于違約金與保證金性質不同,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協商確定,在違約后支付的款項,與履約無關,而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而預先支付的。一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保證金的,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保證金條款。
孫曉燕律師普及法律:
《擔保法》根據第八十九條規定,定金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即約定的債務不履行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押金的一方必須退還雙倍押金。保證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著主合同終止,違約方不再承擔繼續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作為預定數額的賠償,受害人不得對超過保證金數額的損失進行額外賠償。支付違約金并不導致合同終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一致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和保證金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保證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和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保證金條款。
因此,保證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孫曉燕律師總結:
在我國,保證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且保證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會給違約方帶來過大的責任,而且還會損害違約金的合法性。責任后果與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有很大出入,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