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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2]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傷殘補償金,應當根據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程度,并按照受害人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提起訴訟的依據,應以傷殘認定之日起計算,年率為20年。以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或者傷殘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傷殘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訴請法院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二十年計算。但是,六十歲以上的周歲以上,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訴請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贍養人為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按年滿十八歲計算;贍養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六十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七十五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的一部分。撫養人數為數人的,年度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訴訟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提出后,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標準執行。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家屬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的原則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按照各城鎮統計數據計算。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計劃單列市上年有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結束時的上一個統計年度。”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作相應修改并重新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
對一些問題的說明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號解釋,2020)等27件民事案件經《關于類似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改;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號修正案,該修正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賠償權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已故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其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賠償權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賠償權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于放棄請求權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工傷遭受人身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救助人在救助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被救助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工承擔賠償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工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因救助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根據勞動者和被救助勞動者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救助勞動者明確拒絕救助的,被救助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勞動者在救助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人身損害的,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向受救助勞動者要求適當的賠償。受傷工人得到賠償后,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第六條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并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額確定。對于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形手術費用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單獨提起訴訟。但根據診斷書或者鑒定結論必須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第七條誤工補償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曠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致殘而繼續曠工,曠工時間可計算至致殘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損失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收費標準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的人數、護理時間的長短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工資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數量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考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照顧期間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被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照顧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被害人被診斷為殘疾后,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輔助器具的配備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有正式收據證明;相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一致。
第十條住院膳食補貼可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無法住院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伙食費用的合理部分。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被害人的殘疾情況并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程度,以及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照自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程度之日起二十年計算。殘疾確定日期。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或者傷殘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償金。
第十三條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發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收費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應當參照配發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并按六個月合計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分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計入傷殘撫恤金或者死亡撫恤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訴請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期間計算至十八周歲;如果家屬不能工作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則該期限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負有贍養被害人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僅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撫養多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起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給予傷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標準執行。計算。
家屬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規定的護理費、輔助器具使用費或者傷殘補償金超過規定期限,補償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輔助器具使用費或者傷殘補償金,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賠償義務人確需繼續護理、準備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十條補償義務人要求定期支付傷殘補償金或者輔助器具使用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擔保情況確定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固定報酬的繳納時間、方式以及各期的繳納標準。實施期間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繳費金額應當及時相應調整。
定期給付應當根據補償權利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規定的補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數據為依據。中央、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由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確定年度相關統計數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結束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范圍為:010至。
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本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