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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遼寧本溪,3路公交車停在站臺上。上車后,一名身穿黑衣的女子問司機:“你認識我嗎?”“你知道某某住在哪里嗎?”得到司機否定的答復后,他說:“別說你不知道,你和他給我帶來了痛苦。”他威脅司機,除非他解釋清楚,否則不讓他離開車站。隨后,司機表示要報警。女子翻過司機旁邊的安全門,進入駕駛室,從隨身攜帶的黑色包里拿出一把錘子,對著司機的頭部猛擊六下。經診斷,司機眉骨骨折。事后,該女子抱怨自己精神不佳。#法人舉案普法##法海說##本溪一女乘客用錘子毆打公交車司機##本溪頭條#妨礙安全駕駛罪是《刑法》第十一條修正案今年3月1日刑法實施以來新增罪名。主要目的是打擊這種侵害司機、對公共交通造成危險的行為。不幸的是,這種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主要是因為本罪要求司機是行駛中的公交車的司機,但本案中公交車停在公交車站,并未行駛。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經鑒定,司機的傷害構成二級輕傷,那么女子就可以被指控故意傷害罪。這是一種一刀切的犯罪行為。要想構成犯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從表面上看,女子的行為基本符合這些條件,那么就看她的精神是否正常。如果她精神正常,一般可以以尋釁滋事罪起訴。刑事責任。一個人是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并不意味著他自己說自己有精神病或者持有精神病證明。仍需進行刑事鑒定。如果經鑒定,該人犯罪時不負刑事責任,將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現行規定,需要到相應的精神康復醫院接受強制醫療。經鑒定,發現犯罪人犯罪時限制行為能力的,繼續負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給予刑事處罰。減輕或減輕處罰。那么就看她自己的責任了。如果她被認定為正常人,那么她當然要承擔責任。但如果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另外,如果駕駛員因工作受傷,因工作原因受傷,也可以按工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