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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法案件中調用公款是一種比擬卑劣的罪惡,很多人不懂法都覺得沒有什么大礙,其實挪用公款是屬于違法行為的,那么挪用公款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對于調用公款是如何舉行判刑的,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整理了以下關于挪用公款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調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調用公款舉行非法舉止,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度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調用公款舉行非法舉止,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劃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調用公款數額偉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許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調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調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調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舉行營利舉止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舉行營利舉止或許跨越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度事情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舉行營利舉止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調用公款數額偉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許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調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調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調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以上便是上海職務犯罪律師對于調用公款會被判刑的相關法律常識,但愿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關于挪用公款還有任何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上海職務犯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