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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結婚前共同買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房價極高的大城市。如果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的話,就很好辦了。離婚時,一般可以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比例分割房屋。但很多時候,由于購房政策限制或者貸款限制,房子只能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割呢?是否登記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共同財產?我們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了解一下。
2016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潘女和余男是大學同學。兩人從2004年畢業后就一直以戀愛關系共同租房。2009年12月,潘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北京2101房。她分兩期支付了近40萬元的首付,并貸款了91萬元。2011年1月開始償還貸款。2011年3月,潘女士簽訂了裝修合同,并于2011年8月繳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元。2012年,潘女士辦理了2101室的房產證,是用她的名字注冊的。兩人于2011年9月登記結婚,并于2014年生下兒子宇宇。宇宇與潘的父母住在長春。
訴訟過程中,雙方協議房屋價格為320萬元,剩余貸款本金80萬余元。但潘女士認為,涉案2101房的首付和裝修費基本都是她和父母出資,且單獨登記在她名下,應該是她婚前的個人財產。余男認為,雖然房子的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房子的首付卻是余男父母出的。由于該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的,因此該房屋應視為共同財產。
那么涉案的2101房間應該如何劃分呢?
北京離婚律師張亞民-婚前買房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男提供的證人證言、匯款憑證、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2101房首付近25萬元是余男出資的。父母。根據法律規定,婚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雙方均無證據證明2101號房屋剩余金額系單方個人投資。綜合考慮購房目的、相識同居時間、混合財產等因素,認定剩余金額由雙方共同出資,故涉案2101號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雙方。
鑒于涉案房屋首付構成較為明確、共同償還抵押貸款等事實清楚,法院綜合出資比例、裝修資金等因素雖然原則上于門對涉案2101套房子的出資較多,應獲得較大的份額。但為了保障婦女兒童權益,并考慮到潘某獨自撫養子女且無固定住所的實際困難,加上雙方關系惡化,潘某一直獨自償還房貸。時間長了,夫妻倆的關系已經破裂。還有不合適等因素。涉案房屋的產權不能僅根據首付情況進行分割。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應依法給予潘某適當的照顧。由于余男能夠給盤女打折,法院判決該房子歸他所有。扣除剩余貸款80萬余元后,余男向潘女支付了120萬元賠償金。
北京離婚律師張亞民-婚前買房
因此,當夫妻在結婚前以結婚為目的購買房屋并登記在一方名下時,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法院對于不動產如何分割,普遍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且雙方購房時出資金額相近,基于公平原則,法院一般會判決雙方各占一半的財產份額。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但一方在婚前購買房屋時出資較多,法院將以房產現值扣除一方婚前支付的超出部分,剩余部分由雙方平分。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太多共同財產,法院一般會按照婚前買房時雙方出資比例進行財產分割。如果是抵押買房,商業貸款視為雙方對該房屋的共同投資;如果采用公積金貸款,婚前公積金貸款為一方個人投資,婚后公積金貸款為夫妻雙方共同投資。
北京離婚律師張亞民-婚前買房
同時,與上述案件一樣,法院也會考慮同居婚姻的時間長短、雙方的收入水平、雙方對婚姻的過錯程度、雙方的撫養子女情況等。照顧婦女、兒童等權益,綜合確定財產是否均等分割或按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