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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受害者實際受到傷害。在追究侵權人責任的同時,最重要的是讓其負責賠償受害者并盡力挽回損失并安撫其受傷的情緒,但許多人對此心存疑慮。
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害人賠償的規定中有精神賠償嗎?
1.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害人賠償的規定中有精神賠償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害人賠償的規定不包括精神賠償,根據司法解釋,法院很難支持。如果受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產受到犯罪分子破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有權在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人或者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侵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明確規定:“根據本院《關于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修正前的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受害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僅限于“物質損失”。有人認為人們已經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代價,這是對受害者最大的精神安慰。
沒必要再承受了,否則涉嫌雙重處罰。以上是關于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害人賠償的規定中是否存在精神賠償的相關回答。
總之,從公平和道德的角度來看,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賠償金是合理的,但在實際計算中,往往主觀性太大,無法有統一的標準。這時候很容易因為賠償問題引發額外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