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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達到十歲以上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販賣毒品、縱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傷、嚴重殘疾的。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批準起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規定負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受到刑事處罰的,責令管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依法進行特殊懲教。”來源:天天學點法律知識微信公眾號聲明:本文轉載自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促進法制教育的目的。如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您的合法權益,請攜帶權屬證明與作者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