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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予以開除。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人是否適用該規定,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第一種意見是:有期徒刑緩刑應按有期徒刑處理。一個人之所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因為他觸犯了法律,被判處刑罰。有期徒刑雖然沒有執行,但是是有條件不執行的。有期徒刑、緩刑只是意味著宣判后不會入獄,但需要社區矯正。善后工作將在當地司法局、政府相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下進行。符合緩刑執行條件的,視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此,有期徒刑和緩刑是有期徒刑的執行方式,刑罰應當以有期徒刑為基礎。第二種意見是:有期徒刑、緩刑不應當按照有期徒刑處罰。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不再執行,并予以公告。既然“原判不再執行”,就意味著原判沒有執行,緩刑在我國并不是刑罰的一種。因此,罪犯在緩刑期間并沒有服刑,只是接受考驗。因此,有期徒刑和緩刑不應按照有期徒刑的標準來處罰。1、中央紀委、法規辦2013年解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原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制定背景和簡要起草過程提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的總體定位是寬泛的,對公務員的處罰比對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更嚴格。對主觀無惡性,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刑事拘留等處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乘虛而入”的原則,給予降低職務級別或者開除以上職務的處分。避免未來后果的錯誤,治病救人”,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予以開除。此外,對于行政機關任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于其任免與一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要求更為嚴格,處罰力度應當與公務員一致。二、有期徒刑與有期徒刑緩刑的區別1、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依照法律規定具有以上職權的,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將被降級或者開除。《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雖然之前是征求意見稿,但也是經過多位高水平法律專家論證后做出的。該條澄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與有期徒刑、緩刑是分開表述的,說明“兩者”并不相同。相同的概念。2、人函發[1989]2《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號、人函發[1999]17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號的通知158)7.勞動合同解除.(2)等;均明確對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人緩刑。有的文件將有期徒刑與有期徒刑、緩刑分開描述,進一步說明“兩個”不是同一個概念。
三、對司法、國務院批準緩刑緩刑的批復1、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局關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被告人是否仍在監獄工作問題的答復原單位應當計算試用期的工齡。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和司法工作實踐,有期徒刑、緩刑僅適用于實施普通刑事犯罪、情節不嚴重、認罪態度良好的人。刑罰較輕,緩刑宣告后社會不存在危險,人民群眾對被告人無異議。緩刑本身并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刑人的一段考驗。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罪,緩刑期限屆滿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1956年12月國務院給原司法部第《關于機關干部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在原機關工作的工資問題的請示》號復函規定,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不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下,可以重新定罪。答復認為,有期徒刑和緩刑不是刑罰,只是對被判刑人的一段考驗。雖然有期徒刑、緩刑不是刑法規定的五項主刑和三項附加刑,但“有期徒刑、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是刑法中的“刑”。2、最高人民法院發審字第8號《關于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的請示報告》號復函: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審判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的制度。罪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的,原判有期徒刑尚未實際執行;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緩刑期滿后三年內再次犯罪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按累犯處理。可見,答復再次表明緩刑是犯罪,但并沒有將緩刑等同于有期徒刑。筆者認為,首先,結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的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意見。因此,有期徒刑并不意味著直接替代有期徒刑和緩刑;其次,中紀委規制辦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號的制定進行解讀稱,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體現了認為適用本規定應當遵循“從寬”“處罰”的原則,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不應直接認定為有期徒刑;第三,1998年至2005年,有關文件多次分別規定了事業單位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緩刑的處罰。可見,有期徒刑和緩刑有期徒刑和緩刑的規定并不相同;最后,無論是司法文件還是文學解釋,都可以看出,有期徒刑和緩刑不是同一個概念。即使緩刑的前提條件是要判處有期徒刑,但緩刑肯定比有期徒刑輕。雖然被判刑的人俗稱“罪犯”,但畢竟前者是在外面緩刑,而后者則必須在監獄里服刑。從法律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表述可以看出,有期徒刑是最低的刑罰標準,緩刑僅相當于或者重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更符合本條的適用條件。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時,應當按照:01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根據有期徒刑、緩刑的具體案件而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人,我們不能盲目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