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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爭議焦點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是否足以斷定其遭受過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風險?
案件審查
李女士與趙老師于1994年登記結婚,1996年生下女兒。李女士認為,婚姻期間,趙老師多次辱罵、毆打她。導致自己的手臂受傷。女兒還被懷疑患有精神分裂癥。她辱罵李女士,還想打她。生活在噪音環(huán)境中造成聽力損失,有相應的診斷證明。申請人李女士請求法院在提起離婚訴訟前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庭審中,被申請人趙老師聲稱自己從未打過申請人,并承諾不會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而她女兒的智商只有3歲。目前與她住在一起并照顧她。
2、案例分析
(一)解決方案
結果:申請人李女士的申請被駁回。
律師觀點
澤達律師認為,家庭成員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于家庭暴力。申請人李女士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其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確實面臨家庭暴力的危險。李女士的申請不符合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相關法律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要求。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了法院受理申請后的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