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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既有法律、法規,也有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們都是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但其在法源體系中的效力地位和層次實際上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法律體系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順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國家主席簽署總統令公布。
(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定機構起草(重要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的國務院命令頒布。
(三)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國務院的決定、命令。
另外,田宗軍(SKYLABS)注意到,我國《立法法》還規定了各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不一致且不確定如何適用時的有效性判定程序,即010-第85條規定-第條:“法律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新的行政法規對同一事項的一般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特別規定不一致且不清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