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江蘇省陵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墓地管理,深化殯葬改革,傳承中華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號、《江蘇省殯葬管理條例》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墓地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墓地,是指為死者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
墓地分為公益性墓地和商業性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主導為死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商業墓地是指通過市場調節為死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
有喪葬習慣的少數民族居民,應當依法將遺體埋葬于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墓地。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墓地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開展墓地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墓地、古墓葬地的管理工作。村委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管理墓地、古墳地。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障需求的原則,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科學規劃墓地數量、規模、位置等。編制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時,優先考慮公益性骨灰安置所和節地型生態殯葬建設項目,對商業性公墓建設實行總量控制。
第六條公益性公墓由縣(市、區)和設區民政部門根據死者服務區域范圍審批。商業墓地由設區民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需要為有喪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修建殯葬設施的,由縣(市、區)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向設區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提出申請。建造。批準結果報省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同級開發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
(二)符合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的要求;
(三)有建設所需資金;公益性墓園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四)有與墓地管理服務相配套的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墓地:
(一)耕地、林地、草地;
(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干線兩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第十條獨立墓葬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宜采用橫式墓碑。商業墓地提倡采用橫式墓碑;商業墓地若采用立式墓碑,其最大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一米。
第十一條推廣和鼓勵節約土地的生態埋葬、骨灰立體埋葬、不留骨灰埋葬方式。新建陵園的生態墓葬面積應當不少于陵園建筑面積的30%。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原用途和保證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林地、草原和公益性生態墓地的綜合利用。然而,沒有永久建造任何永久性性設施。
第十三條墓地區域建設應當體現園林化特色,綠化覆蓋率不應低于50%。
陵園建設應當根據骨灰安放數量、參加祭奠儀式的人流等合理設計和布局,按功能劃分為骨灰安放區、業務辦公區、公共服務區;還可根據需要設置生活文化教育功能區,以免骨灰留存。為捐獻遺體的死者建立集中紀念設施。
第十四條公墓殯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公益性公墓的喪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商業性公墓的喪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五條禁止買賣墳墓。墓地單位除為特殊人群預留墓地外,還應當提供具有死亡證明或者火葬證明的墓地。
第十六條在公墓安葬骨灰的,公墓單位應當與負責人簽訂骨灰安葬合同,明確安葬費、管理費、墳墓使用期限等權利和義務。鼓勵使用省民政部門公布的殯葬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墳墓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墓地單位應當在期滿前通知負責人辦理繼續使用手續。如果您無法聯系我們或未能在期限內處理此事,我們將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擅自改造墓葬空間。
第十七條公墓單位應當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證明和骨灰安放證明。
第十八條墓園單位應當在服務顯著位置公示墓園設立證明、墓園性質、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依據、服務流程、服務規范、監督機構和監督電話。場所,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墓地單位應當建立墓地銷售管理檔案,并按照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公墓單位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向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并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審批登記情況、骨灰安葬服務及收費情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祭掃節日的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限流、交通分流、消防等工作。源頭控制和犧牲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墓單位應當提供高效、便捷的追悼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的追悼服務,推廣集體祭祀、敬獻鮮花、網絡追悼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公墓內的安葬、追悼等活動必須遵守公墓單位的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違反陵園管理規定,在陵園內焚燒祭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墓地單位,是指建設、經營、管理墓地的組織。墳墓是指墓地單位提供的墳墓、牢房等獨立的埋葬單位。處理人是指取得死者骨灰埋葬地的死者親屬或者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歷史墓地是指由于歷史原因,未經批準、沒有專人管理的集中墓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第《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1989年實施的《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號文件(以下簡稱原《辦法》號文件),對于推動我省殯葬改革,規范墓地建設和管理,滿足人民群眾的殯葬需求,實現“一國葬”發揮了重要作用。平靜的死亡”。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特別是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墓地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來的《辦法》已不能完全滿足我省殯葬服務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省。一是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原有的《辦法》個分類的農村公益性墓地和城市商業性墓地已不能提供充足的墓葬供應。未來墓地規劃建設重點需擴大到城市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骨灰安置所通過突出墓地的公益屬性、擴大墓地供應,可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殯葬需求。其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推行節地生態殯葬是近年來殯葬改革的重要方向。原來的《辦法》還不能體現國家節地生態殯葬的基本方向。在公墓建設面積、生態墓地建設等方面,在民間倡導綠色生態殯葬新潮流方面缺乏相應的制度引導。三是原《辦法》不能有效回應群眾關心的殯葬管理熱點問題。墓位價格標準化、墓位使用期限、墓地經營單位管理等問題均需要《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回應。
一、修訂背景
(一)貫徹落實殯葬改革新要求、新方向,需要對原《辦法》進行全面修訂。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都對殯葬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修改后的原《辦法》要落實殯葬公益性等殯葬改革新目標新任務,全面落實惠民殯葬政策,倡導節地綠色生態殯葬,加大殯葬設施建設,完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
(二)對原《辦法》的全面修訂是提高殯葬業發展法治化水平的需要。近年來,民政部和我省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殯葬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別是2021年3月新頒布的《江蘇省殯葬管理條例》號文件,對墓園建設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辦法》的部分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部分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此外,我省近年來也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墓地管理規范性文件,迫切需要通過政府法規對制度進行升級。
(三)對原《辦法》進行全面修訂,是有針對性地解決墓園管理中存在問題的需要。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鎮化水平穩步提高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殯葬服務需求與殯葬服務供給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辦法》需著力解決公墓建設供給不足等問題,推廣節地生態殯葬,規范公墓運營管理。
2.修改流程
2022年初,省民政廳啟動調研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小組,梳理國家和省兩級涉及墓地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相關制度,認真研究分析兄弟會推出的墓地近年來,山東、江西等省份。管理辦法,向地方民政部門和墓地管理單位征求對原《辦法》的修改意見,根據民政部近年來對墓地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以及實際情況,起草送審稿。負責我省墓地管理工作。
省司法廳收到送審稿后,立即進行初審,并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網上征求意見,并與設區的市、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進行多輪協商。征求書面意見。9月至11月,省司法廳會同省民政廳赴蘇州開展立法調研并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方意見建議,省司法廳會同省民政廳一一進行研究論證,反復修改。12月7日召開立法協調會議,進一步協調意見,凝聚共識。經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一)擴大公益性墓地供應,滿足人民群眾殯葬需求。《辦法》將公益性墓地從原來僅限于農村地區擴大到城市地區。《辦法》規定,墓地分為公益性墓地和商業性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主導為死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商業墓地是指通過市場調節為死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編制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時,優先考慮公益性骨灰安置所和節地型生態殯葬建設項目,對商業性公墓建設實行總量控制。
(二)明確公墓審批條件和規劃要求。根據民政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公墓審批監管工作的通知》號(民發[2021]58號)規定,公益性公墓由縣(市、區)和設區民政部門按其設立范圍核定。他們為死者服務。商業墓地由設區民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民政部門備案。《辦法》還規定了禁止建設公墓的區域。
(三)推廣節地生態殯葬。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推進節約土地和生態殯葬,是近年來殯葬改革的重要方向。《辦法》多方面踐行綠色殯葬文明新趨勢。《辦法》規定,獨立墓葬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公益性墓地宜采用橫式墓碑。商業墓地提倡采用橫式墓碑;商業墓地若采用立式墓碑,其最大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一米。新建陵園的生態墓葬面積應當不少于陵園建筑面積的3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原用途和保證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林地、草原和公益性生態墓地的綜合利用,但是不得修建永久性設施。
(四)規范墓地經營管理。規范墓地運營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天價墓、活墓、炒墓、骨灰安放等問題,社會反響強烈。《辦法》對此有專門規定。《辦法》規定,公墓殯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公益性公墓的喪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商業性公墓的喪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禁止猜測墳墓。除為特殊人群預留墳墓外,墓地單位應當提供墳墓死亡證明或者火葬證明。在墓地安葬骨灰的,墓地單位應當與負責人簽訂火葬合同,明確火葬費、管理費、墓地使用期限等權利和義務。墳墓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擅自改造墓葬空間。在墓地管理方面,要求墓地單位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墓地安葬證明和骨灰安放證明;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墓園設立證書等內容;建立墓地銷售管理檔案;并按照批準權限報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并接受民政部門等監督檢查。
(五)規范追悼服務。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實現文明祭祀、綠色祭祀、節儉祭祀、安全祭祀,《辦法》對祭奠服務作出了專門規定。《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祭祀、清掃節日的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出行和交通限制等工作,交通疏導、火源控制、祭祀用品管理。墓地單位要提供高效便捷的祭奠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的祭奠服務,推廣集體祭祀、鮮花、網上祭奠服務。在陵園內進行安葬、追悼等活動,必須遵守陵園單位的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違反陵園管理規定,在陵園內焚燒祭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