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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公告
(一)審判長應當核查當事人是否到庭。
一一核實被告人的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以及是否、何時收到起訴書。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且不會說漢語,應當為其提供翻譯。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尚未收到起訴書或者距收到起訴書不足十天,則需要延期審理。
(二)公布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本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某人的某罪。
(三)公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官、辯護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人人都有辯護的權利。
(四)告知被告人其權利。包括申請回避的權利、自我辯護的權利、提交證據的權利、申請新證人出庭的權利、申請新證據的權利、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重新鑒定的權利等。-檢驗,并有最終發言權。
(五)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如果被告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休庭。報請院長或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六)公告是否公開審理案件及其理由。
(七)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階段
(一)宣讀起訴書
檢察官宣讀刑事起訴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二)分案訊問被告人
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則只有一名被告人留在法庭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庭。
首先,被告人應當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
控辯雙方對被告人進行了質證。訊問的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辯護人。
訴訟律師。
法官也可以詢問被告。
(三)詢問證人和鑒定人
證人作證時,審判人員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如果審判長認為質詢內容與案件無關,應當制止。
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鑒定人。
證人和鑒定人不得旁聽庭審。
(4)出示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
缺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檢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件,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期間,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詢問、凍結。
(五)申請新證書
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需要出示新的證據?”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檢驗。
法院應當決定是否同意上述申請。
(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院應當決定是否同意上述申請。
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一項程序。
3.法庭辯論階段
(一)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二)檢察官發表公訴陳述。
(三)受害人提出申訴。
(四)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護。
(五)辯護人作辯護陳述。
(6)互相辯論。
(七)辯論中發現新的可能影響判決的事實,審判長宣布中止辯論,重新開庭調查的。
(八)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進行民事部分辯論。
(九)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4.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雙方當事人請求調解的,法院可以對所附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
沒有附帶刑事起訴或者一方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的,不予調解。
5.評論并作出判斷
(一)審判長宣布休庭。
(二)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
(三)當事人核對筆錄并簽字。
(四)合議庭組成人員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審查是秘密進行的。
(五)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作出判斷。
(七)繼續開庭并宣讀判決書。
2、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后需要多長時間才能作出判決?
法律規定,從開庭審理到判決的時間由審判長決定,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實行普通程序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但涉及群體犯罪、團伙犯罪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因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可以,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國務院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重大、復雜案件,地處偏遠、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的;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犯罪頻發的案件;
(四)重大、復雜案件,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的刑期超過三年,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刑事案件審理準備工作
1、召集相關人員出庭聽取意見
二、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二)證據量大、案件重大、復雜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
(四)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注:召開庭前會議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通知被告人參加。
三、庭前會議應當理解的內容
(一)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
(二)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三)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調取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有輕罪的證據材料;
(四)提供新的證據;
(五)對出庭證人、鑒定人、專門知識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
(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申請不公開審理;
(八)與審理有關的其他問題。
四、庭前會議程序
(一)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出庭證據名單;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時,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開庭時間、地點。
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比民事案件復雜,但您無需擔心,因為法官會指導整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