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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于收養有比較系統、明確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根據該法律規定,未經登記的收養無效,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因此,即使確實收養了孩子,如果孩子沒有到有關部門登記,收養也是無效的。從法律上講,不會形成收養關系,即我國不會承認事實收養的有效性。
劉某與張某于1990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沒有生育子女。劉某與張某結婚前,劉某已生育了兩個女兒,而張某則沒有孩子。張先生于2015年10月29日去世。
劉楠是一個棄嬰。1992年6月6日,劉某、張某收養了她,并到大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登記了戶口,但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隨后,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劉某與劉楠的收養無效。
本案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認為雙方具有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收養行為有效。劉某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中,劉楠辯稱原一、二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
[法院觀點]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夫婦收養棄嬰,未按規定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違反法律規定,收養行為應當認定無效。關于劉楠主張其與劉先生、劉女士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法律依據是1984年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號第28條的規定,本案的收養發生于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后,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關系不能被認定為事實收養。
綜上,原一、二審判決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
確認劉某收養劉楠無效。
本案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審理意見和法律適用原則與《民法典》實施后一致。我國不承認事實收養關系。因此,如果想要收養,必須到相關部門登記,否則收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