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15年
周租了李家的三間商鋪
曾經經營超市
期間因業務需要
并征得李先生的同意
周安裝了兩扇鋼化玻璃門
玻璃窗邊
2020年4月1日
李、張簽字《房屋買賣協議書》
商定李某將店鋪賣給張某
并保證房產轉讓不涉及第三方權利
張付完全部房租后,
李某按照約定交付了房子
后來周繼續租店鋪
2022年12月28日
租約期滿后,周某不再續租。
被要求拆除兩扇玻璃門和一扇玻璃窗
張先生認為,他買房時就已經有玻璃門窗了。
沒有人通知周某玻璃門窗已安裝
而周某知道房子已經買賣兩年了
在租賃期間從未提及或告知。
玻璃門窗
然后拒絕返回
周無奈只好拖著張
訴至河南省封丘縣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不動產或動產的人
轉讓給受讓人
業主有權追償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符合以下情況
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轉讓房地產
或動產的商譽
合理轉讓價格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依法應當登記的已登記
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受讓人。
受讓方應當依照前款規定
獲得房地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原所有者有權處分
要求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
當周租用李家的房子時,
另外安裝了涉案的兩扇玻璃門和一扇玻璃窗。
隨后,李某將涉案房屋賣給了張某
但他沒有通知張
涉案玻璃門窗為他人所有
而在李某與張某簽訂的協議中
《房屋買賣協議書》中有明確規定
李保證房產轉讓不涉及第三方權利
否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張某實際占有案涉案房屋及玻璃門窗現已
并把房價付給了李
總結
張某不知道什么時候收到房子的
玻璃門窗是周老師安裝的
轉讓時做一個誠信的人
并已支付合理價格
并占有涉案房屋的玻璃門窗
已實際取得涉案玻璃門窗的所有權
于是周問張
涉案玻璃門窗退回要求
法院不支持
符合《民法典》等相關規定
一審判決駁回周某的上訴
宣判后,法官提醒周某
李某可以依法單獨索賠損失賠償。
雙方同意和解訴訟
法官提醒
張惠封丘縣法院
馮村法院院長
這個案例再次提醒大家
在買賣的過程中
賣家必須確保
有權處置物品
如果它屬于別人
需要業主同意
并如實告知買家
買家購買前
還要仔細檢查項目詳細信息
購買前確保標題清晰
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資料來源:封丘縣法院
編輯、第一審稿人:曾麗娟
二審第二校:胡耀娜
第三次評審、第三校:李星才
頒發:莫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