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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死亡頗為忌諱,但死亡卻是每個人一生中都不可避免要面對的問題。死亡引發的眾多法律問題中,就包括繼承問題。今天,我們就簡單分享一下法定繼承的相關知識。如有不足之處,請指出,我們會立即糾正和改進。先感謝您。
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將個人生前留下的全部合法財產依法或者按照死者個人意愿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公民可以以遺囑的形式處分其生前的財產,且意思自治優先。但是,如果沒有遺囑,遺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方式可細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協議繼承。如果死者對同一遺產既有遺囑又有遺產贍養協議,則與遺產贍養協議相同。與約定不一致的遺囑無效。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對某一筆遺產訂立了遺囑、遺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且繼承人沒有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則該遺產不屬于法定繼承,即優先繼承權。這幾種方法的有效性是:遺產支持協議遺囑/遺贈合法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繼承。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一品繼承人的地位高于二品繼承人。僅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或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第二順位繼承人才有權繼承遺產。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對岳父母、岳父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配偶、父母、子女、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無論是喪偶的還是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再婚,不影響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地位)。子女和父母包括親生子女和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形成監護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分割遺產時,必須為遺腹子保留相應的份額,因此其地位相當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所以稱為平等,是因為胎兒在出生為生命體之前,是不具備法律權利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尚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人。
第二順位成員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看到,這里沒有孫子,因為他們可以通過“代位”獲得繼承權。當孫輩通過代位獲得繼承權時,他們的地位實際上是排在第一位的。少量。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部分,是指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將代其已故父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的孫子、孫子、曾孫、曾孫等,代位繼承人不受代數限制。有趣的是,死者養子女的親生子女、已形成贍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死者親生子女的養子女、死者養子女的養子女、已形成贍養關系的繼子女等。與死者形成贍養關系。所有收養的孩子都可以通過替代繼承。從上述排列組合可以看出,只有隔代的繼承人以及形成監護關系的繼子女才沒有代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