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裁判是當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準則。它要求無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認罪,在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時都應維持證據判斷。
中國刑事訴訟法為偵查結構、偵查終結、國家檢察院起訴和國家法院有罪判決規定了通信確認規范。這一法律確認規范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認罪認罰案件。上海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案件并沒有降低證明違法的標準,而是在保持法定證明標準的基礎上,努力構建從寬評價機制,特別是簡化程序,從而更好地完成正義與服從的對立。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偵察結構(部分)仍必須根據法定確認規范實時收集相關移動證據,審查結構和訊問機關也必須根據法定標準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不起訴或宣告無罪決定,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這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無法認定犯罪,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實現司法公正的需要。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沒有改變,仍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但證明規則和證明方法發生了變化。
例如,在審判階段,如果適用簡易程序,一般不進行證據質證。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將大大簡化。即使適用普通程序,由于被告人認罪認罰,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達成高度一致。
庭審舉證、質證等環節也大幅簡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成本之一是簡化步伐,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認罪認罰的案件中,簡化刑事訴訟節奏,有效提高訴訟效率。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
構建了與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銜接的多層次訴訟體系。
審判節奏的簡化是否是對以審判為中心要求的審判本質的背叛?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領導和一般處罰規定了分手的快速步伐、簡單步伐和一般步伐。
其中,無論是速裁步伐還是簡易審判步伐都被簡化甚至省略,尤其是速裁步伐。一般不舉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只保留起訴書的簡單閱讀和被告人的初步意見,即省略了舉證、質證和辯護的環節。
有人認為這種弱化審判的創新思維與“以審判為中心”形成巨大反差,有違審判的本質。這是一種以審判為中心的誤解。以審判為中心所要求的審判實體化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經過實體審判。
真正嚴格按照法院審判程序進行的案件不到20%,而80%甚至更多的案件都需要進行不同程度的分流和簡化。
因此,以審判為中心恰恰要求:一是審前分流,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二是繁簡分流,簡單的案件快速辦理,復雜的案件精細辦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也是一項重大配套制度。它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統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通過刑事案件的分流來促進審判和證據裁判的實體化。
它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補充。
被告可以放棄相關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實質審判、證據判斷、嫌疑人充分辯護的權利都是公平審判的應有之義,但獲得公平審判是一種權利而非責任。
享有這種權力的被告既可以積極思考這種權力,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力,選擇簡化的訴訟節奏和方式獲得審判,在法定范圍內獲得“優勢”。
這為認罪認罰制度的合二為一提供了法律依據,兩種制度在價值上相輔相成,完善了制度運行的整體邏輯。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公正審判權是賦予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被告人可以放棄或減少相關訴訟權利,自愿認罪認罰并獲得從寬處理或處罰。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都是以公正審判權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前者是倡導和行使公平審判權的產物,后者是放棄或減少公平審判權的結果。兩者之間是有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