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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必須年滿18歲。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指定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選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共同承擔責任;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承擔責任。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舉繼承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無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