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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改革,推動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根據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有關要求和規定,中共十八屆中央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從律師、法律專家中公開選任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的辦法》,要求律師。
《辦法》共17條。按照建設高素質社會主義法律職業隊伍的要求,明確了律師、法律專家參加公開選拔的條件和七種不準參加選拔的情況,并規定了選拔資格基于評估和審查的方法。明確了職級和報酬的確定原則。
辦法要求,具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機構和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律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把從律師、法律專家中選任法官、檢察官常態化、制度化。
根據規定,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法律專家除應當符合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基本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四項要求:政治素養、職業道德、業務能力、職業資格。各方面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聘律師: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開除、開除、撤銷職務的;妨礙司法公正的;有違反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執業紀律受到過處分或者按照行業標準處罰的;受過黨政政紀處分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審結的;配偶已移居境外(境外)或無配偶及其子女均移居境外(境外)的;法律規定,不得擔任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的人員對律師有其他要求。
《辦法》規定,法官、檢察官選任委員會負責對入圍法官、檢察官任職人選進行業務能力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具有立法權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律師對入圍候選人進行職業資格審查。公開評選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辦法》,律師、法律專家選任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必須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務員持股、兼職等具體義務。他們還必須遵守《法官法》、《檢察官法》以及《審判法》和《檢察法》。按照紀律規定有回避任職的義務。
隨附的:
《從律師、法律專家中公開選任立法者、法官、檢察官辦法》全文
中央部改辦負責人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