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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大城市的城中村或老社區,以及縣城社區,這種現象很普遍。社區充電樁尚未普及。電動自行車“飛線”充電現象較為普遍,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隱患不斷,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帶來威脅。相信大家在新聞中都聽說過多起由此引發的火災。那么火災發生后,我們需要考慮一個問題,誰來為我們的生命財產負責?
律師觀點: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車主應對因火災受損的其他車主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7條規定,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不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實際情況,公安部要求居民小區、建筑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汽車集中停車和充電場所。對于高層小區,嚴禁攜帶電車或電瓶上樓。這種行為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還可能對他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傷害,甚至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自覺遵守物業管理或主管部門關于安全防范的監管要求,對自己、對他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