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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殺人是一種緊張的犯法行動,我國刑法對此作出了嚴峻劃定,故意殺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那么間接故意殺人罪包括什么樣的情形呢?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本人的行動大概產生傷害社會的效果,而且放任這類效果產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一、直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一)為了尋求一個正當的目標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二)為了尋求一個非法的目標而放任另一個傷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三)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前因,動輒捅刀子的情況。
二、直接有意與過于自負的過失這種心理狀態容易混淆。兩者的相似處是:
(一)兩者都預見到本人的行動大概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都不是但愿傷害結果的發生。
三、直接有意與果于自信的過失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差別的關頭在于對傷害效果的產生所抱的生理立場分歧。過于自負的差錯,行為人不但愿產生這類效果,并且是完全反對這種結果的發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發生這種結果是違背其主觀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對,既不追求,也不防止,發生與否均不違背其主觀意愿。
(二)促使和操縱行為人實行行動的客觀意識要素也分歧。過于自負的差錯中,行為人雖在一開始對傷害效果的產生曾有預見,但真正促使實行行為時,其認識上倒是信任能夠防止的,認為不會發生這種結果,而不再是認為仍有可能發生,而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無論在行為前,還是在行為過程中,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一直處于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肯定的狀態之中。
(三)過于自負的差錯中,行為人覺得傷害效果不會產生,擁有必定主客觀條件為依據的,只是對這些條件的作用作了輕率的、過高的估計,誤認為憑這些條件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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