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梁主任:我公司準備重新聘用退休員工。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嗎?試用期是否參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是否可以規定雙方可以隨時無故終止協議,還是也必須提前3天終止?
朱律師:勞動協議可以約定試用期嗎?勞動法沒有規定,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根據民法典合同條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意思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公共秩序。海關,這是有效的合同。雙方在上述前提下達成協議并約定試用期的,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既然勞務協議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那么勞務協議中的試用期是否需要參照勞動法的規定呢?試用期是否可以規定雙方可以隨時無故終止協議?此類問題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條件,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本申請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