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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仍屬于夫妻關系期間,此時雙方婚姻關系并未真正解除。因此,雙方仍享有夫妻權利,也應當依法履行夫妻義務。設立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但離婚的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以及冷靜期滿后是否申請離婚,仍取決于夫妻雙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當登記結婚,并發給離婚證。
冷靜期內出軌也被視為婚姻內出軌。因為在冷靜期內,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還沒有完全解除。法律規定的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離婚情況。如果家庭暴力或出軌確實導致關系破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不存在所謂的冷靜期。因此,如果在冷靜期內出軌,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出軌,仍會受到法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離婚冷靜期內可以變更離婚協議書。由于離婚冷靜期內雙方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且仍在民政局備案,離婚協議書可以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當登記結婚,并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