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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李輝
尊敬的各位法官、人民陪審員:
甘肅泰鼎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毅委托,指定其律師李輝、見習律師王文忠為被告人李毅涉嫌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出庭參加了本案的審理。法律。現根據審理情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
鑒于被告人李毅在審查起訴階段已認罪認罰,并當庭認罪,且根據案卷審查,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不再有異議公訴機關表示,僅就量刑部分發表了意見。
2、關于自首問題。
本案第一次開庭通知前一天(2023年月),辯護人根據被告人提交的案件線索,分別向法院、檢察機關提出延期審理、補充偵查的法律意見書他自己,被收養了。距離今天開庭僅過去了8天。公訴機關已補充偵查完畢,當庭認定本案被告人已自首。
作為本案的辯護人,我們對公訴機關為被告人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謝,并再次懇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自動自首”的規定(經核實,人準備自首,或者正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首),結合本案被告人如實供述【偵查卷(文書卷)頁碼】19日,成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李毅“涉嫌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但由于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認定被告人李毅在本案中自首”。本案適用法定量刑情節進行量刑。
3、關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對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毅在本案中是故意的,但屬于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銀行卡進行犯罪活動的“明知”是“應當知道”而不是“明知”“明知”【偵查卷(文獻卷)第8至9頁,問:銀行卡可以嗎?出租、出借、買賣或提供給他人使用?答:不能,因為我申請銀行卡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我,銀行卡不能出售、出租或提供給他人使用。它僅供我自己使用。問:既然您明知向他人提供實名注冊的銀行卡會被用于犯罪活動,為什么您還要向他人提供您的銀行卡?答:我本來打算買車,但之前有逾期還款,信用報告也不好,所以我就趁機把我的銀行卡提供給對方,讓他們幫我刷一下信用報告】、【調查稿】(文件卷)第11頁,問:您收到大量手機轉賬短信,對方讓您等待被警察抓捕,并對您進行屏蔽。你當時怎么想?答:我當時就想,這些人并沒有做任何事情來恢復我的信用報告,所以他們一定是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雖然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知道”或“應當知道”最終都會被認定為故意和“明知”,但如果深入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辯護人認為兩者是有區別的。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明顯低于直接故意、“應當知道”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另外,從被告人得知其涉嫌犯罪后的心理和行為來看,其首先考慮的是了解其行為可能受到的處罰,并自首【偵查卷(文書卷)第12頁,問題:在你手機瀏覽器的搜索界面,發現2022年8月30日有大量搜索:不知不覺借卡會被判刑嗎?向騙子借卡的人并不知情,但卻從中獲利。自己將卡借給詐騙者的人。如果我不知道并且沒有盈利怎么辦?這些詞不是你自己搜的嗎?您為什么要搜索這些術語?答:以上術語都是我自己查的。當我發現我的銀行卡有大量流水后,我就在網上搜索這些術語,看看有什么答案。如果他們是正確的,我會繼續。什么樣的處罰],[被告人向法院提交了2022年8月31日李毅、范二、鄭三的通話記錄]而不是逃跑、拒捕。由此不難看出,被告人李毅監督的惡毒程度明顯低于平時抓捕歸案的被告人。
再次,從犯罪前的行為來看,被告人李毅在作案前一直表現良好【偵查卷(文書卷)第114頁縣城關鎮村委會《關于李壹的個人表現的情況說明》:李毅“服從”遵紀守法、團結“鄰居,經常參加村里的活動和家里的公益事業,思想端正,無違法違紀行為,是一名合格的村民。”]本案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治意識淡薄。
鑒于本案被告人主觀惡性并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偵查卷(文書卷)第19頁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李毅“涉嫌犯罪”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希望合議庭能夠對李毅從輕處罰。
4、關于支付結算金額問題。
近年來,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助人犯罪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被追訴的第三大犯罪,且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本案涉案金額為241.6萬元。在邦信所有支付結算金額中并不算太大。
單純以支付和解金額作為助信罪的量刑情節,一直是助信罪控辯雙方意見分歧最大、爭議最多的問題。辯護人認為,在信托犯罪中,被告無法控制涉案銀行卡的支付結算金額。各被告、每張銀行卡的支付結算金額具有極大的隨機性。單純以支付結算金額作為量刑情節是不科學的,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本質沖突。只有將支付結算金額與被告人的主觀罪責(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實際上是否營利?)結合起來,才能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本案被告出借銀行卡的目的是“刷信用報告”,并非以營利為目的【調查卷宗(卷宗)第8頁,問:人事工作人員在哪里?當時誰刷了你的信用報告?清楚嗎?答:我從未見過他們本人。對方電話聯系我是因為之前在無錫工作的時候,聽別人說有一個團隊專業的幫助別人刷信用報告。我急于刷新我的信用報告。只需將銀行卡郵寄給對方即可。問:您的信用報告有問題嗎?答:我的逾期時間很長,因為我的支付寶賬單逾期,網貸沒有還清。我知道我的信用報告有問題。問:根據您的認知能力,您認為您的信用報告可以通過網上、電話隨便聯系人來恢復嗎?答:我也不知道。我剛剛在網上看到可以用這種方法恢復你的信用報告。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被告對銀行卡的借貸或借出后不承擔任何責任。通過幫助支付和解行動的費用來獲利。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宜良在量刑時,應與那些通過放貸或幫助支付和解費獲利的被告人區分開來。
5、關于酌定量刑的情節。
被告人李毅具有初犯、偶爾犯等多種酌情量刑情節,無前科,如實供述、認罪,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良好,愿意繳納罰金。希望合議庭在確定處罰時予以考慮。
六、關于量刑平衡問題。
協助、信任犯罪是目前最常見的犯罪之一,量刑時尤其應考慮量刑平衡。此前,辯護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共找到2022年、2023年關于協助信托罪被告人自首的先例【包括甘肅省同一法院的6份判決書(縣人民法院),(2022)贛1221行初111、138號,(2023)贛1221行初5、7、10、138號;湖南省3份((2022)湘0522行初540號、湘0624行初534號、(2023)湘0522行初3號]),所有案件均對涉案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已自首的案件。以同一法院對本案作出的(2022)贛1221刑初111號、(2023)贛1221刑初7號判決書如下:
(2022)甘1221行初案第111號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其中,張某1共出售銀行卡12張,獲利5700元,支付和解金額.58元;張某2人,共出售銀行卡4張,違法獲利1000元,支付結算金額2,169,207.07元;白某共借出銀行卡4張,無盈利,支付結算金額5,424,231.95元;王某某共出售銀行卡7張,違法獲利2200元,支付結算金額.61元。本案四名被告人最終被依法判處十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取緩刑(其中白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款6000元)。
(2023)贛1221行初7號案被告人羅某以每個8000元的價格出售公司法人賬戶共計3個,非法獲利2.4萬元,支付結算金額805.03萬元。最終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說得通俗一點,鑒于公訴機關原來的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元)是在自首情節不成立的情況下作出的,公訴機關認定自首情節成立后,法庭上,辯護人的回應是被告人李毅在原量刑建議的基礎上減輕刑罰,適用緩刑建議。公訴機關未提出異議。為此,我們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整個案件事實,對被告人李毅從輕判處,適用緩刑。
辯護人:李輝,甘肅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月日,2023年
附:1.(2022)贛1221行初111號《刑事判決書》;
2.(2023)贛1221行初7號《刑事判決書》。
辦案說明:接受本案委托后,委托人和辯護人在辦理委托手續時,案件移送審查起訴。被告其后提出,他有情節可以自首,但在調查階段并未得到證實。針對這一特殊情況,辯護人認定,被告人應當提交一切能夠證明其自首的相關證據。辯護人不會參與證據收集,并將與證人和相關人員隔離。證據提交給辯護人后,辯護人將根據證據向法律和檢察官提出。法院提出法律意見,尋求在審理階段查清自首情節,從輕處罰。在被告提交證據過程中,法院通知開庭。開庭前一天,辯護人根據被告人提交的證據,分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交了延期審理、補充偵查的法律意見書。由于檢察官正在出差,所以沒有得到明確答復。當晚八點左右,當辯護人準備第二天開庭時,他收到了辯護人的法律意見被法院和檢察官采納的通知。八天后,此案在法庭上開庭審理。檢察官在法庭上查明被告已投案自首。辯護人趁勢提出被告人此前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元。原定量刑建議過高。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緩刑。最終,合議庭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客戶對我們的國防工作表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