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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斗行為導致對方心臟病發作。如果施暴者明知對方患有心臟病,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首先,在認知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雖然兩人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死亡,但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對于變成現實的可能性并沒有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此,當可能性變成現實的時候,也就是他人的死亡發生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不存在誤差,主客觀結果是一致的;而在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由于自己的出身、能力、技能、經驗和能力,加上一些外部條件,在實施該行為時,可以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這一客觀事實的誤解。在他人死亡的結果中,主觀性和客觀性是不一致的。
其次,意志因素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雖然過失死亡和故意殺人的行為人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發生,但深入考察,他們對待他人死亡的態度卻存在明顯差異。故意殺人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發生,但并不反對他人死亡,而是允許其發生。在過失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發生,也不允許這種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發生,并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拒絕和反對他人的死亡。發生。當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時,行為人仍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后果,因而實施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