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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長寧區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全國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號文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辦法
為切實保障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確保死刑復核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辦案法官應當及時安排。一般由辦案法官和書記員當面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或者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或全體成員與書記員當面聽取。
第二條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的辦公室進行。辯護律師可以帶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三條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制作筆錄,由辯護律師簽名并附卷。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材料時,應當接收并列出回執一式兩份,一份交辯護律師,一份附卷。
第四條上海市長寧區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在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全程錄音錄像。在場的其他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像或拍照。
第五條審查完畢后,受委托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送達辯護律師。
第六條死刑復核案件辯護律師可以查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立案信息。辯護律師在詢問時,應當提供自己的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被告姓名、案由以及提交復查請求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和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夠即時答復的,應當即時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答復的內容應當是是否立案以及承辦案件的法院。
第七條律師接受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死刑復核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法院提交相關手續。
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
第八條辯護律師提交委托程序、法律援助程序、辯護意見、證據等書面材料的,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收集并隨案移送,也可以送交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對于尚未歸檔的案件,
辯護律師可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立案后隨案移送。
第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查閱、摘抄、復制案件卷宗。但是,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依法不公開的資料。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長寧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