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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將配合司法機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將配合司法機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綜合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律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是:(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2)有10 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3)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
關鍵是看律師所代理的多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如果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則同一律師可以作為委托各方的訴訟代理人,反之則不準許。
因為代理的特殊要件之一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為取向的,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如果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多方都認為其利益被損害。
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法院不準許同一人作為其共同的訴訟代理人。 但是,多個被告同時委托同一訴訟代理人的現象,在刑事訴訟中是被禁止的。
民事案件中只要這個律師對這兩個被告沒有案件的利害沖突,是可以代理兩個被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有些律師為什么不積極配合公訴人取證或告知案件主要問題所在?
題主開玩笑了!如果律師積極配合公訴人取證,一旦哪一天題主被冤枉涉嫌刑事案件,題主還敢請律師當辯護人嗎?如果律師們積極配合公訴人取證,那律師還有社會存在的必要嗎?
辯護律師向公訴人告知案件主要問題所在,題主是想證明辯護律師比公訴人聰明呢?還是想證明公訴人比辯護律師傻呢?題主玩笑開大了。
前段時間杭州保姆案的辯護人律師黨琳山無故離庭,導致案件需要重新安排開庭,最終個人被廣州市司法局處罰停止執業六個月,生動說明司法局才是真正的監管部門,對于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及法律法規的處理,最終都是司法局職權范圍。對于具體案件律師懈怠甚至隱瞞一些問題,現實生活也算正常了,原因多種多樣,通過案件透析,也通過和部分律師日常一些交流,大概有以下幾點可能性:首先,現在調取證據難度很大,稍微正式點的單位只接受法院等司法部門調取,對于律師即使有司法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也會找理由拒絕,導致他們也懶得去調取。其次,對于案件一些事實需要查明的關鍵證據,法院依法必須查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這個也成為某些律師推卸責任的理由了,他們最多寫申請調查的書面意見。最后,除了以上情況,有些律師不愿意調取證據,也不和當事人說明案件爭議主要問題,也是分情況的,有的律師案件多,只能抓大放小,對于訴訟標的大的當然要負責盡心,因為代理費高,對于費用少的當然不怎么盡力了。對于更多沒有多少案件的律師來說,獲得每個案件代理權都不容易,只能費勁口舌的先把委托合同簽了再說,至于案件是否可以打贏是不能保證的,要是一開始就說案件不能贏,那么當事人不會找你,自己以后哪還有律師費賺,一般籠統說這個案件只能法院處理,還沒有開庭不能隨便預測,其實多數案件都有預期,證據方面充足,當然勝訴可能性大,什么證據都沒有,哪里可能獲勝。只要每個人動腦子多分析一下,其實不難把握,證據足夠不,律師是否負責,可以多咨詢,很多年輕律師為了以后發展,對案件處理很積極,多數愿意跑相關部門,因為要積累好的名聲,所謂年紀大的知名律師就不會了,案件有人介紹,收費也很貴,但是等案件處理完了,效果也不會比年輕人強多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將配合司法機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將配合司法機關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