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民法典》時效規定
1.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可能會帶來敗訴的風險。也就是說,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并持續一定期限,導致喪失請求權的法律事實,可以稱為訴訟時效期限,也稱為權利消滅。
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含義,不是鼓勵債務人千方百計拖延履行債務,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是為了:
穩定產權關系。防止產權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
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表明權利人不再關心其權利的實現。
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化解糾紛。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爭議就會因時間的推移而難以解決。
2.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
3.什么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
3.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后六個月屆滿。
4.哪些訴訟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1、請求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風險;
2、不動產權、登記動產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要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中止、中斷的理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效。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5.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斷或者有關訴訟結束時起重新計算:
1、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第1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統一三年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延長至3年,并需從起點起增加“義務人”。“義務人”還包括債務人、侵權賠償義務人、合同違約人等。“義務人”不明的,可以視為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計算。
第2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三種特殊情況的訴訟時效規則
情形一: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從最后一期到期日起計算。
情形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請求法定代表人的訴訟時效,自法定代表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情形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賠償請求時效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用于澄清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
第三點
《民法典》第194條: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重新計算6個月
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
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后屆滿。
第4點
《民法典》第195條: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重新計算3年時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自相關訴訟中斷或者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約請求;
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第五點
《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房地產產權、登記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請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
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對于上述內容,《民法典》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中止、中斷的理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協議形式變更的,沒有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不能提前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