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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大會上,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的優惠。那么,如果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尚未足額繳納,其投票權是否會受到限制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號第七條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到期的,是否可以享受未繳出資、如何行使等問題表決權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決心。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按照認繳資本的比例確定。股東作出不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而是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即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否則,將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股東的投票權是否受到限制首先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作出相應限制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的投票權仍按照認繳資本的比例確定。即使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尚未足額繳納,也不影響股東的表決權;三是股東按照法定程序及時作出決議,決定不按認繳出資比例繳納的。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按照股東決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