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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如果離婚后未分割財產協議生效,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如果有隱匿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財產。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濫用權利原則、受益便利生活原則。
不可分割財產協議在離婚后生效。夫妻離婚時,一方隱匿共同財產,導致隱匿財產不予分割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父母將房子登記在孩子的名下。根據生活經驗,不難看出父母有把房子捐給孩子的意圖。從夫妻倆一致同意并代其申請登記的默契積極行為,也可以推斷行為人有將房屋捐給子女的意圖。表示接受禮物的意圖。因此,雖然父母沒有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但從父母實施的民事行為來看,應當認定已經建立了贈與合同關系。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惠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提醒您,離婚后的財產協議不需要公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收到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進行財產公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協議離婚或者離婚調解達成財產債務清償協議,離婚不成,且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后悔的,人民法院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并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清償的規定,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后,當事人對履行上述協議有爭議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