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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后的聽證會通常在一個月內舉行。民事案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半個月內提出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原則上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民事訴訟中,二審判決是最終結果。即使原告不予受理,案件也就此結束。
一、上訴后多久開庭民事案件?
一審法院審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駁回上訴或舉行法庭聽證會的時間沒有時間限制。但是,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民事案件起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檢方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訴訟,應當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三、上訴后二審法院做出哪些決定?
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再審。
綜上所述,人們解決民事糾紛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當事人有權在15日內提出上訴。關于二審程序,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后開庭審理的時間根據案件情況而定。不會太久。原告和被告將出庭參與辯護。經過三個月的審理后,法院將作出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