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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約定,勞動7天不支付工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協議違法。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表示,只要員工努力工作,就有權獲得勞動報酬。是的。員工可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部門將作出調整;調整不成的,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裁決。
網友咨詢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合同規定,試用期未滿7天不發工資。該條款有效嗎?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
北京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李志旭律師答:
員工在7天試用期內不領工資是違法的。只要勞動者努力工作,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支付工資,且工資標準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是正常工資的80%。員工可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裁決。
北京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李志旭律師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試用期滿后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并依法向你支付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且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以試用期為由克扣7天工資,屬于無故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
建議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起訴訟,并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職工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資水平。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全月工資為標準。勞動者已滿法定試用期,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應當支付工資報酬。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李志旭律師簡介
李志旭,男,西北政法大學學士學位,西安交通大學碩士學位。從事律師工作24年,取得高級企業合規從業人員資格。曾獲市5月1日勞動獎章,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