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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批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今年已達到五年期限,獲準入市。如何交易?昨天,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下發《南京市共有產權性住房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于本月1日正式實施。
南京已供應共有產權住房4000多套,今年首批住房認購期限已達5年。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是指保障對象與政府按照不同產權比例“共同購房”,讓城市“夾心層”以較低的成本有地方居住。
根據《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投保對象可以分期購買共有產權股份。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首次購買產權比例不低于50%,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低于70%,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低于80%用于其他安全目標。
據市住房保障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共有產權住房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啟動接受申請,并于2016年開始供應,目前已供應4000余套。“按照政策規定,這款保障性住房購買五年后即可投放市場。到今年,首批供應的房屋已達到五年期限。”該負責人表示,《細則》的出臺,旨在明確共有產權。房屋交易流程。
它可以“交易”或“繼承”。交易必須出售給有資格的人。
《細則》明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后,不再視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交易時,共有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請書》、《買賣協議》等材料向公有產權所有人提交買賣申請。
共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房產之日起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房產份額的,公有產權人還應當向公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之日起支付追加購買價款的利息共享發票截至額外購買股份之日。利率標準為:2020年3月1日(含該日)前,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020年3月1日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記者了解到,共有產權房入市最重要的條件是“五年”。即使該房產未取得完全產權,也可以進行交易,但交易對象必須是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的擔保物。為此,《細則》明確,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價格不得低于公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房屋購買價款全額存入公有產權人指定的賬戶。全部出售、登記手續完成后,公有產權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并將房款份額劃入共有產權人賬戶。公有產權人獲得的分房款扣除公有產權人原有的購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和運營費用。共有人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登記,號碼:《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
父母購買的共同房產可以給子女繼承嗎?能!《細則》規定,擁有完全所有權的夫妻共同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自首套購房發票上記載的時間起滿5年后,可以申請房屋捐贈,捐贈的房屋不再視為房屋。共同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全部產權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過戶登記前,繼承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書》到公有產權人辦理確認手續。依法繼承的共有經濟適用住房需要變賣或者自第一張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5年內需要變賣的,應當辦理相關交易手續。
交易稅費按照現行房屋交易一般規定執行。
《細則》明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交易須經公有產權人確認后方可申請不動產登記。未取得全額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交易后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公有產權所有人與聯名共有人(申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取得共有財產的全部份額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后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共有人(申請人)應持《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共有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產生的契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各類稅費的繳納,按照一般現有住房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未取得全額份額的共有房屋交易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個人按比例承擔。交易過程中,共有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服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共有人全額承擔。
《細則》提出,共有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提交真實材料和真實交易價格。對提交錯誤、虛假材料,隱瞞房屋實際成交價格,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將依法依規處理。
作者:顧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