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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鹽城某中央空調旗艦店銷售。
為擴大業務,其通過微信傳輸的方式,非法獲取蔣某個人交易信息1108條(包括小區名稱、樓棟號、房間號、業主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單價、總價、貸款等信息)。案發后,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對象是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審慎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和種類;對財產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信息的用途綜合考慮。
1.公民個人信息是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行動軌跡等。在案件審查中,不能簡單地通過滿足其中一項或幾項來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例如姓名、教育背景、婚姻狀況,
顯然,具體識別公民個人是不可能的。在案件審查中,應加強對涉案信息的判斷和甄別,對信息中的多項內容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以確定是否足以認定公民個人身份信息。
在工商管理活動中,如年檢、企業宣傳和商業推廣等,企業信息往往處于公開狀態。公共企業信息,包括姓名、教育背景、聯系地址、電話號碼等許多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
并且上述信息是公開可用和可訪問的。公眾可用的原因一方面是社會經濟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企業自我推廣的需要。因此,在案件審查中,不能簡單地將公民個人信息歸入刑法調整的范疇。
相反,我們應該全面分析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通過微信傳輸的方式非法獲取蔣某某相關信息1163條。經審查,17條涉及企業、法人的信息不宜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應該減少。
2.對于所涉及的信息,應該識別什么樣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不同類型的公民個人信息及其被侵害后將產生的危害后果,分別設定了50條、500條和5000條的入罪標準。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和財產信息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條可能影響其認識和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視為情節嚴重。根據上述規定,需要區分信息類型再結合量化標準。
以此來判斷是否可以認為是嚴重的。
關于如何識別本案所涉及的信息,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涉案信息應當認定為普通公民個人信息。本案中,行為人獲得的相關信息確實較為具體,符合“財產信息”的一般特征,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促進空調銷售。
它不是用來對人或財產實施侵害的,因此對其適用一般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準更為合適。根據上述要旨,結合本案分析,被告人徐某某與上線蔣某某以推銷空調為目的發送相關房產信息。
其并非用于實施侵害人身或財產的行為,應適用普通公民個人信息入罪標準,故應認定為普通公民個人信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所涉及的信息應被視為高度敏感信息。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和財產信息直接關系到人身和財產安全,屬于高度敏感信息?!督忉尅返?條第1款第3項將定罪標準定為50以上,
由于定罪門檻較低,對這類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解釋應嚴格限制,僅限于所列四種,而不應擴大。其中,前三類信息的認定在實踐中相對容易把握,對財產信息的理解應參照前三類信息。
分析和識別信息獲取的難度、安全性和隱私性。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系當時的中央空調銷售員。出于業務銷售的需要,他獲取了房產所有人的信息。信息的來源和其他裝修公司的人員,從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以及難易程度來看,
顯然,它不等同于行蹤和通信內容。同時,這類信息的形成主要是由公民個人在買房時提供的,而不是由專門部門或專業手段提供的,因此這類信息的隱蔽性與上述類型相比也較弱。因此,
涉及的信息更符合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公民個人財產安全的信息的定義。
第三種觀點認為,涉案信息應當認定為交易信息。理由如下:第一,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被告徐某當時為中央空調銷售人員,因業務銷售需要獲取房產所有人信息。
涉及的信息來自其他裝修公司的人員。從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以及難易程度來看,顯然與行蹤和溝通內容不相稱。第二,涉案信息的形成主要是公民個人買房時提供信息形成的。
與上述類型相比,此類信息的隱蔽性也較弱,而不是由專門部門或專業手段形成。第三,涉案信息客觀上含有財產信息的內容,但被告人徐某某獲取該信息的目的并非實施與被害人相關房產有關的財產犯罪。
只是為了促進空調銷售。表面上看,涉及的信息是財產信息,但客觀上是交易信息。
普陀刑事律師同意第三種觀點。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以空調銷售推廣為目的,從裝修公司工作人員蔣某某處獲取了房產所有人的小區名稱、樓號、房間號、業主姓名等信息。
被告人徐某某獲取該信息的目的不是為了實施與被害人房產相關的財產犯罪,而只是為了空調促銷。涉案相關信息雖具有財產信息的“表象”,但客觀上應認定為交易信息。
3.公民個人數量的識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不得重復計算。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
累計計算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批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件數按照查獲的件數直接確定,但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計算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的主要問題是消除重復和偽造。
可見,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也會影響最終號碼的確定。如果沒有信息內容,則應在計算數量時減去。如果你只有一些基本的個人信息,但缺乏一些具體的信息,這些信息不能簡單地減少。
應結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可以計入普通公民個人信息量。如果信息的內容不具有方向性信息,不能起到識別作用,則應在計算數量時扣除。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通過微信傳輸的方式非法獲取蔣某某相關信息1163條。經審查,應從總數中扣除18條重復信息;經審查,還應從總數中扣除20篇信息空白和信息不完整的文章。
上海普陀信息犯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