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及特征
一、非法行醫罪的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本罪的主體特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性,即明知不具備行醫資格而明知違法行醫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醫療管理制度和醫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是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未取得行醫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療資格,擅自為他人實施節育逆轉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為他人摘除宮內節育器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處以罰款;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七條【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重度功能障礙、死亡的;
(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產生傳播、流行風險的;
(三)使用假藥、不合格藥品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因非法行醫行為受到衛生行政部門兩次處罰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助產士從事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活動。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和“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重度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確定。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未取得醫師資格非法行醫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未取得醫師資格人員非法行醫,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個人;被依法吊銷醫師資格的;在執業證書有效期內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以及從事家庭分娩以外醫療活動的家庭助產士。
根據《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醫師經注冊后,可以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執業助理醫師應當按照專業類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醫師指導下執業。在鄉、民族鄉、鎮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條件和需要,獨立從事全科執業活動。未經醫師注冊并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批復,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高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的人員,必須在指導下的醫療單位試用期一年。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方可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因此,如果你是醫科大學畢業,被分配到醫院擔任見習醫生,并在試用期內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并不構成非法行醫。在司法實踐中,醫生的執業涉及兩證:醫師執業資格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判例,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但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視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資格;如果行為人的目的和方法符合醫學常識,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行為,而是違反整個管理法的行政違法行為。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才行醫,這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
(二)從事醫療活動
這里從事的醫療活動,泛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手術,進行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疼痛、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因此,不符合醫療活動特征的行為一般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利用迷信等方法對待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構成迷信致人死亡罪;如果醫生沒有資格應患者要求輸液,或者在工作中偶爾使用復印的處方給患者使用,從而導致患者死亡。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情況,客觀上由于行為人沒有重復實施這些行為,不屬于醫療活動。一般來說,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
(三)醫學美容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采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等破壞性或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設立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因此,醫療美容機構及相關人員符合非法行醫罪要件的,也應當以該罪定罪處罰。例如,遼寧省沉陽市“顧某非法行醫案”中,被告人顧某在未取得醫生資格和醫療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醫療機構進行醫療美容手術。藥物過量會導致呼吸抑制,呼吸功能障礙導致肺、心臟、大腦等多個器官功能障礙而死亡。因此,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十年。
(四)不構成非法行醫罪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主體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該人有非法行醫行為;結果一定很嚴重。不具備這些基本條件,一般不構成本罪。例如,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從事合法的醫療活動;或者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但情節嚴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能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犯罪行為
(一)非法行醫罪、醫療事故罪
這兩種犯罪均屬于危害公共健康犯罪,客觀上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但前者的主體是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必須具有行醫資格。前者主觀上表現為意向性;而后者則在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前者僅限于非法診療活動;而后者則是由于在合法診療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而構成的醫療事故行為。
(二)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
非法行醫罪的客觀特征有多種表現形式,但造成醫務人員傷亡的危害后果之一,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犯罪的危害后果相同。導致死亡。但前者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后者則表現為因過失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可見,前者的主體是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和患者人身權利;而后者侵害的客體則是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前者發生在非法醫療活動中,后者一般不會發生在醫療活動中。
(三)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一種犯罪的主體是不具備醫師職業資格的人;隨后犯罪的對象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前案犯罪屬于故意犯罪,具體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備醫生職業資格而從事醫療活動。但對于造成患者死亡或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后果,則是一種疏忽心態;隨后的犯罪屬于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后果有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但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規則的行為可能是故意的。
3、客觀方面不同。前一犯罪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或者技術過失;后繼犯罪僅限于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四)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與過失死亡、過失傷害罪的界限。
這三起犯罪行為均造成人員傷亡。差異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而后兩種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中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兩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場合不同。
(4)對象不同。
(五)非法行醫罪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與聯系
非法行醫罪客觀上表現為嚴重的非法行醫行為。非法行醫是非法行醫罪最重要的客觀方面。非法行醫罪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主要是行為情節輕重的區別。如果情況比較輕微,影響也會比較小。其中大部分屬于非法行醫行為,將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或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非法行醫罪由于后果嚴重,需要刑事處罰。實施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詐騙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并從重處罰。
(六)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這兩項行動均造成人員傷亡。區別在于:
(一)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主體,而后兩種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中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兩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場合不同。本罪發生在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第二罪發生的情形不限于此。
(4)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醫療衛生工作和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而后兩種犯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并不侵犯國家醫療衛生工作管理制度。
4.案例
1.非法行醫案件,在認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情節時,應當區分邏輯因果關系和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王寶慶非法行醫案
【案件要旨】非法行醫造成患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屬于加重情節。在確定導致患者死亡的情況時,應區分因果關系和過錯,即邏輯因果關系和刑法因果關系。被告人的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并不一定得出被告人應當對造成患者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結論。
案號:(2015)二重興康初字16號
原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2.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非法行醫沒有加速病情發展或者改善病情,不應認定為非法行醫導致患者死亡——彭大祥非法行醫案
【案件要旨】患者在非法行醫過程中死亡的,不應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非法行醫行為沒有加重或者改善病情的,不得以非法行醫延誤住院治療為由,認定非法行醫與患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非法行醫行為并未導致患者死亡。的原因。
案號:(2007)普行初字698號
原審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