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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認定探視時間為當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探視權的一周內的某一天或每月兩周內的某一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說,孩子的父母可以相互協商探望的時間。協商破裂或者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終審判決,即使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同意,終審判決的時間也必須執行。
另外,一般當孩子成年后,孩子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探望。也就是說,孩子長大后有權利選擇是否見父母。
1.探視權人帶子女進入色情場所或者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2.探視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同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3、探望權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兒童的;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誘導兒童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訪問。
探望權的行使包括探視探視和停留探視。詳情如下:
1、探望是指探望權人到直接撫養人的家中或者指定地點探望孩子。
2、探望權是指探望權人可以在雙方約定或法院確定的探望時間內帶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發小魯提醒您,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應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和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質、身心健康狀況、個人道德等具體情況。基于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