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關于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我們律師除了最常見的將房子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享受折扣的方式外,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將房子贈與對方。孩子們。由于孩子同時是雙方的后代,這樣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糾紛。然而,這位離婚律師就曾遇到過這樣的案例——,雖然在離婚前,雙方已將共有的房屋捐給了孩子,但離婚后,男方利用自己監護人的身份,私自轉讓了已經屬于的房屋。這些孩子。“轉移”給我自己。法律如何看待這種行為?其法律效力如何?對此,我的律師決定做一些分析。
男女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離婚時貸款已還清。由于關系破裂,這對夫婦正在準備離婚。盡管雙方同意年幼的孩子將由女方直接撫養并與她一起生活,但對于房子歸誰擁有仍存在分歧。最終,女方想出了一個解決辦法,就是雙方在離婚前將房子共同贈與孩子。同時,該男子也免除了應支付的贍養費。
就這樣,雙方先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然后又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四年后,女子意外發現原本屬于孩子的房子登記在孩子父親的名下。這個發現讓這位女士感到困惑。經過律師的一番調查得知,早在離婚后半年,丈夫就有了保留孩子戶口本的便利,也有保留房產證的優勢。他以孩子監護人的名義,代其到房產登記部門領證。孩子簽了一份贈與協議,把房子過戶到了他的名下。
我所律師認為,該男子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行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法律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案中,被告作為孩子的父親,不僅沒有維護被監護人的權益,反而利用監護人身份實施損害被監護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對監護人責任的要求,應當受到法律的駁斥。
最終,法院認為,男子將孩子的房子“過戶”給自己的行為無效。因嚴重損害孩子利益,被剝奪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