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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如下:
1、設立條件不同。質權是根據雙方協商一致而設立的,而留置權則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占有條件不同。雖然兩者都要求擔保物的占有和轉讓,但質押物的占有在設立時即轉移,擔保物與債權之間不存在在先占有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則與抵押物預先存在法律關系。牽連于.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押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財產權;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4.消除差異。債務人再次提供擔保時,質權不消滅;當債務人再次提供擔保時,留置權消滅。
【法律基礎】
《擔保法》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權,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按照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按照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拍賣或出售財產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