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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合同終止有兩種方式:合同終止和法定終止。協議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發生時,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發生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那么,《民法通則》規定,法定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未履行重大債務的;一方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現行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條件包括四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民事義務的,您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均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均可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義務的。
合同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行為方式表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其主要義務的,通常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也不會履行其義務。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3、一方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義務已構成違約。如果經對方催告后,重大債務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期望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此時,應賦予對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并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責任。
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無需繼續履行。此時,應賦予對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結束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
以上是民法典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律情形。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可以依據上述法定情形主張解除合同。#法普及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