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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員工顯然通過了上崗前的體檢。然而,入職幾個月后,他在工作中突發心臟病。但用人單位卻以該員工入職前隱瞞心臟病史、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為由,解除了該員工的雇傭關系。工人的勞動關系。最終,經過法律援助,該工人獲得了仲裁支持并獲得了賠償。
“感謝工會法律援助幫我解決了勞動爭議,公司給我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后,卻拒絕讓我繼續工作,我感到很委屈。”近日,醫院急救中心的擔架員楊某向辦公室里的北京智勇律師劉嘉媛打來電話表達謝意。
來自北京市平谷區農村的楊先生入職幾個月后,在試用期內突發心臟病,被解雇。在勞動仲裁階段,在工會的法律協助下,楊某最終成功維權并獲得賠償。
他在緩刑期間心臟病發作并被解雇
楊某于2022年4月1日加入北京某醫院急救中心,擔任擔架員,并被安排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幾個月后,楊某在上夜班時突發心臟病。2022年9月1日,楊某收到勞務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通知稱,因楊某在試用期內未能錄用,被解雇,并要求楊某到人事部門辦理辭職手續。
楊某對通知內容不以為然。她告訴記者,加入公司后,她從來沒有遲到、早退過,工作上始終吃苦耐勞、勤勤懇懇。她到人力資源部門討要說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
但人力資源部門認為,楊某患有心臟病,不適合擔任擔架手的職位。另外,公司已經找到了新員工來代替他,因此他無法恢復原來的職位。
“我身體一直很好,很可能是因為長期上夜班而生病了,公司不能就這樣解雇我。”楊某聽后更加委屈,與人力資源部發生爭執。隨后,對方以楊某影響正常工作為由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安慰楊某,并告知其雙方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并建議楊某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體檢明顯通過
經介紹,楊女士來到順義區總工會尋求幫助,值班律師劉嘉源耐心解答了她遇到的問題。
楊先生表示,參加工作前,他明確通過了體檢,身體健康,無基礎疾病。公司并沒有告知他,他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抬擔架工作。此外,楊某加入公司后,沒有接受過入職培訓、簽署員工手冊等,甚至不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經過詳細溝通,劉佳源了解到,勞務公司不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且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經過劉律師的法律分析,楊某也澄清了自己的仲裁請求:由于職位已被他人取代,如果繼續要求履行勞動合同,可能會面臨不被支持的風險。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勞務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被要求支付賠償金。
懷揣著信心,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佳源根據楊某的仲裁請求,指導楊某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代其撰寫仲裁申請書。案件成功立案后,經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審核,指派劉佳源為楊某的法律援助律師,為楊某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申請仲裁并最終獲得賠償
仲裁庭審中,劉佳源指出,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出示楊某簽署的相關規章制度,楊某也不知道其具體違反了哪條規定。其次,用人單位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楊某在參加工作前未明確告知其應聘崗位所需的身體條件。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入職前確實有心臟病史。但用人單位以楊入職前隱瞞心臟病史、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為由,與楊解除了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非法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另外,關于解除經濟補償基數的問題,劉佳源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一個月的工資支付。每個整年。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年的期間。兩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楊某要求勞務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予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
最終仲裁委員會采納了劉律師的意見,楊某獲得各項賠償共計3439.25元。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勞動模范法律服務團成員沉騰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雇主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拒不接受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援助律師在梳理案件事實時準確指出,“用人單位在工作前沒有出具由勞動者簽署的規章制度,也沒有明確告知其從事工作所需的身體條件”。加入工作,并且該員工通過了入門級考試。“體檢”等核心問題幫助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工人日報賴志凱)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