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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釋測試期為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試驗期為十年。
【法律基礎】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悔罪歸正,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不適用上述限制執行的刑罰。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在決定罪犯假釋時,應考慮假釋后對其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三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審判期間,以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為期限;無期徒刑的假釋審判期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