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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2009年以來,被告人賈某在農貿市場經營“香飄飄五香牛肉批發”店,紅燒并銷售熟牛肉,徐某(另案處理)負責店內熟牛肉的零售。2017年初以來,張某經韓某聯系賈某后,賈某向某市3家超市供應熟牛肉。張某負責與賈某和解;王某(另案處理)作為超市經理,只負責超市現場管理。自2019年5月起,賈某在腌制熟牛肉的過程中摻入了工業鹽。
2019年11月6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超市銷售的牛鑰匙進行抽查。經檢驗,亞硝酸鹽含量超出標準限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9年9月19日,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賈某店內查獲工業鹽。經檢測,未檢出亞硝酸鹽含量;碘含量為6.1毫克/千克。
公訴機關意見
被告人賈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引起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認罪并接受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號第176條的規定,提起公訴的,應當依法判刑。
法院裁判
被告人賈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引發嚴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銷售行為。公訴機關認定食品符合安全標準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情況以及適用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懲治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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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緩刑期間,禁止被告人賈某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三、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