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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定。
具體標準為: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是根據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的,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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