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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王平律師: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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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律師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他們是否有權要求休庭引發了熱議。
實踐中,法院對于訴訟律師是否開庭日期沖突、是否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是否不能出庭等問題存在不同看法:
一些法院認為,訴訟代理人之間的開庭日期相沖突,并不構成推遲審判的正當理由,自然也不構成當事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法院未能批準其推遲聽證會的申請并無不當。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可以駁回案件或缺席審理。【案例索引】(2018)最高院民申5398號
另一部分法院則認為,律師開庭日期沖突可以構成推遲審理的正當理由,當事人不得因開庭日期沖突而不出庭。【(2017)裕興財52號】
事實上,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當事人及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未到庭的;
(二)當事人提出臨時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檢驗或者要求補充偵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的規定》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并書面通知律師。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調整開庭日期。如果決定調整日期,應當及時通知律師。
律師根據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派律師助理旁聽庭審。參加法庭審理的律師助理只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發發〔2015〕16號
……
3.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利。在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為律師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庭日期的,必須提前三天通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要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在與其他當事人協商后可以準許。律師攜帶助手出庭的,應當允許。
……
九、為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要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繳費、查詢、分級、申請保全、提交陳述、開庭排班、文書送達等功能。有條件的法院應當為參加審判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用水等必要設施。
綜上所述,庭審時間沖突是律師執業中不可避免的情況。辯護律師因庭審時間沖突向法院申請延期并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法院應同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申請調動辯護律師。
法庭糾紛如何解決?
2022年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全省法院辦案系統進行升級,并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臺。現支持全國范圍內律師排班沖突提醒法官(書記員)功能。
據了解,以下五種情況可被判定為“調度沖突”:
(一)開庭時間重疊的;
(二)線上與線下開庭時間相差不超過30分鐘;
(三)均在線下開庭時,同一法庭不同開庭地點,開庭時間相差30分鐘以內;
(四)全部線下開庭時,同一省份不同法院開庭時間相差不超過4小時;
(五)全部在線下開庭時,各省份開庭時間相隔不超過24小時。
法院支持延期的案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因林某某等31人的代理律師臧某某在發出傳票前未向法院送達律師函及代理手續,法院客觀上無法通知律師出庭應訴。此時,法院僅認定一審原告、被告在發出傳票時并無過錯。不過,由于通知開庭與開庭僅相隔5天,而臧律師此前已接受了林某等31人的委托,因此他確實面臨著與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沖突。這是律師如果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情況,律師要求推遲開庭或者重新安排開庭時間是有正當理由的。一審時,因經合法傳喚后無法出庭應訴,案件被駁回。這是司法判決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7)裕興財52號
再審申請人、訴訟代理人(一審原告)林某某,家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訴訟代理人(一審原告)楊某某,家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訴訟代理人(一審原告)景某友,家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訴訟代理人(一審原告)井某華,家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盧某某等27人。
聯席代理人為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婷。
聯合委托代理人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王向陽。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為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潤兒,省長。
再審申請人林某某等31人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被申請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作出的(2016)豫01行初6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豫行神第383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目前該案已結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某某等31人請求撤銷河南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但林某某等31人被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庭。因此,一審裁定駁回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為50元,其中一半為25元,由林某某等31人承擔。
林某某等31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一審開庭前就開庭日期沖突問題多次與辦案法官溝通。并提供有效合法證明文件。這構成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的行為。依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本案一審和再審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河南省人民政府未提交書面答復。
本院復查發現,林某某等31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起本訴,并于2015年8月16日與臧某某及其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2016年8月24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發出傳票,要求于同年9月1日開庭。林某某等31人于同年8月25日收到傳票。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分別于2016年8月25日、26日出具律師函。2016年9月1日,臧某被要求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出庭。林某某等31人的訴訟代理人楊某某及授權代理人臧某某通過電話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溝通。2016年8月25日至9月1日通過電話、微信、傳真等方式聯系。反映其律師與法庭發生矛盾,無法出庭,請求延期開庭。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法院傳票、電話錄音、傳真件、微信截圖、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因林某某等31人的代理律師臧某某在發出傳票前未向法院送達律師函及代理手續,法院客觀上無法通知律師出庭應訴。此時,法院僅認定一審原告、被告在發出傳票時并無過錯。不過,由于通知開庭與開庭僅相隔5天,而臧律師此前已接受了林某等31人的委托,因此他確實面臨著與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沖突。這是律師如果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情況,律師要求推遲開庭或者重新安排開庭時間是有正當理由的。一審時,因經合法傳喚后無法出庭應訴,案件被駁回。這是司法判決不當,應當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1、撤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號行政裁定;
2、責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該裁決為最終裁決。
王松法官
張萬里法官
崔傳軍代理法官
2017年11月1日
宣勝義書記
法院拒絕延期的案例:
【判決摘要】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延期審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也可以不延期審理。開庭前三天法院未對俊申公司延期審理的申請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延期審理。被告拒絕出庭,法院作出缺席判決,不構成程序違法。
【案例索引】(2018)最高院民申5398號
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本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這表明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延期審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也可以不延期審理。
一審法院在本案傳票中確定的開庭時間與君申公司委托的其他案件的開庭時間存在沖突,并不一定導致君申公司無法參與本案的訴訟。公司可以委托公司員工或者更換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席法庭訴訟。如果一審法院在開庭前三天未對君申公司延期審理的申請作出答復,則視為不同意延期審理,君申公司應當按時出庭。但如果公司拒絕出庭,一審作出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拒不出庭的”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不構成程序違法。本案二審中,君申公司參與了二審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證據鑒定和事實認定,沒有剝奪君申公司的訴訟權利據此,君申公司以一審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二審判決。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訴訟律師如何處理法庭沖突?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周念軍律師團隊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總結了一些有用的方法,供訴訟律師參考:
1.主動聯系,避免沖突
建議同事們回顧委托案件的進展情況,預估重要案件可能的開庭日期,并主動聯系法院和仲裁機構,了解可能的開庭安排;在主動聯系的同時,您也可以要求法院、仲裁機構在確定開庭時間時與您聯系。與律師溝通,征求律師意見,讓您變被動為主動,最大程度避免時間沖突。
2.明確引用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發布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并書面通知律師。律師因故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應當考慮調整開庭日期,決定調整開庭日期的,應當書面通知律師。及時的方式。”該規定為律師以開庭日期沖突為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提供了依據,律師在申請變更開庭日期時應當明確引用。當然,如果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是最基本的依據,應該引用。法院和仲裁機構更愿意接受有相應依據的申請,這也符合法律職業群體的特點。
3、實事求是,提供詳細信息
為了提高申請的成功率,建議您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提供您之前收到的其他案件的法院傳票、快遞記錄以及該案件的委托書。如果可以,請律師核實后在申請表上蓋章,表明所述情況屬實。不過,切記實事求是,不要以其他律師同事的法庭傳票為借口。這違背了律師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
4、相互理解并及時做出承諾
起草申請書時,除簡要說明審理時間沖突外,還應明確表明無意拖延案件審理。也可能案件比較復雜,審理時間太短,不可能更換另一位委托訴訟代理人。以不了解案件事實為由。如有必要,我們可以承諾,如果改期獲得批準,如果改期后出現任何沖突,我們將不再申請改期。這樣的申請體現了對彼此工作的相互理解,而不是有意的行為。相信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會理解并批準律師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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